违约金与定金的区别与适用
四川自优律师事务所
西南政法大学 王熙
《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表面上可以解读为违约金与定金不能同时适用,但目前学界和司法实务中都肯定对于这一条款,应针对违约金与定金的不同性质作区别解释。最高法《合同案件审判指导》中相关审判政策指出,《合同法》第116条规定的定金应是违约定金,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一并主张违约金和违约定金的,不予支持;而一并主张解约定金和违约金的,法院可以支持。
一、违约金和定金有何区别?
所谓违约金就是由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在一方违约时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或其他给付。违约金的适用前提必然是存在违约行为,且违约金的客体必须是金钱或其他给付。从概念上就可以看出,违约金可分为法定和约定两种。此外,根据违约金性质的不同,又可以将其分为惩罚性违约金和赔偿性违约金两类,违约金的意义也在于此,即惩罚或补偿。
定金则是指双方当事人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一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定金的具体数额由当事人自行规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规则是,若给付定金方履行债务后,定金可抵作价或收回,若给付定金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若收受定金的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根据我国法律,根据性质不同,可以将定金分为成约定金、违约定金和解约定金。定金的目的就在于保障合同的订立和有效履行。
从上文中可以看出,违约金和定金在定义、类别和适用规则上均存在差异。首先,违约金有法定、约定之分,而定金只能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其次,违约金的适用以违约为前提,而定金并无此要求。再者,定金存在双倍返还的规则,而违约金在适用上并无此规定。当然在具体分类上二者还存在不同,前文已列举说明,此处不再赘述。可以确定的是,违约金和定金是完全不同的两项制度,那么《合同法》第116条又为何排斥二者的同时适用?当事人主张二者同时适用时又当如何处理?这便是后文讨论的内容。
二、违约金与定金的适用
(一)违约金的适用
违约金分为惩罚性违约金和赔偿性违约金,前者是一种制裁性质,又称违约罚,支付此种违约金并不影响其他责任的承担。后者是一种补偿性质,是用于补偿因一方违约给对方所造成的损失,学界又称之为“损害赔偿额的预定”。这种违约金在畸高或畸低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予以调整。司法实践中较常见的还是赔偿性违约金,最高法的审判态度也是倾向“违约金的性质宜以补偿为主,以惩罚为辅”。具体可以解释为,当违约金低于损失时,看作是赔偿性质;当违约金高于损失时,法律所认可的高出的部分视作惩罚性质。这一倾向也导致了法院另一审判倾向,即:“一般来说,违约金不能与赔偿金一并适用“。
(二)定金的适用
定金的适用也根据其种类有所不同。解约定金是为自由解除合同的的代价,交付方抛弃定金以解除合同;收受方须双倍返还定金以解除合同。成约定金也即为保证合同订立而交付的定金,收受方拒绝定约须双倍返还。违约定金也即是违约方所须给付的代价,即给付定金方违约,则不可收回定金;若收受方违约,则要双倍返还定金。
(三)违约金与定金可否同时适用?
1、违约金与成约定金
成约定金的目的在于保证合同的顺利订立,这种定金的给付请求只会出现在合同未能订立时,既然合同尚未成立,便不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因此,违约金和成约定金并没有同时适用的可能。
2、违约金与违约定金
针对违约金是否可与违约定金同时适用的问题,司法实践中,法院更倾向于依据民法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以补偿损失为主,惩罚目的为辅,要求判决要尽量避免对违约行为进行重复惩罚,不能过于加重当事人的负担。若在适用违约金之后,再同时适用违约定金就意味着对同一违约行为进行了两次处罚。因此,若当事人一并主张违约金和违约定金时,则根据《合同法》第116条裁判不予支持同时适用。
3、违约金与解约定金
解约定金约定的目的,一方面是为双方预设了解约权,即可通过支付定金的代价实现解约的目的;但另一方面解约定金的存在也是为了保障合同的存续,以及在合同解除后给予一方当事人一定补偿。解约定金和违约金存在同时适用的场合一定是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但这时一般不会存在违约金和违约定金重复惩罚的情况。根据违约金的性质,它对应的是违约这一行为,而解约定金对应的则是解除合同这一行为,两者并不矛盾。且违约金和定金的设立均是当事人自由意志的表示,法院在审理裁判应当尊重。因此,若一并主张解约定金和违约金,法院可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