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款项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四川自优律所 黄群
借钱这个事,应当是人们日常生活中最频繁的交易形式之一了,但原本是互助行为,是好事,却在很多情况下因还钱的事闹得不可开交,甚至闹到法庭上。究竟应不应该借钱,应当怎么借钱的问题,就成为这类交易中应当考虑的。
关于应不应当借的问题,本不属于法律解决的问题,应当由出借人自行决定,但根据司法实践以及日常生活经验,至少有几个问题是需要考虑的:
第一、借款人为什么要借,用途是什么?
关注这个问题,是因为这个问题决定你的风险系数
有这样一个案例:某甲(女)与某乙(男)是恋人关系,某甲在一家事业单位上班,月工资不到5000元;某乙是做建设工程的包工头。因流动资金周转不正常,资金链出现断裂,便花言巧语让某甲以自己名义为其进行信用贷款。某甲经不住某乙的鼓动,相继通过担保公司担保,在银行借款累计30万元,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
贷款到期后,某甲将全部借款交给了某乙,未要求某乙出具借条,对某乙的具体使用用途也一概不知。
不久,某乙的生意因种种原因无以为继,无法继续经营下去,还款能力完全丧失。双方的感情无法继续。但因全部贷款为某甲以自己的名义所借,故某甲必须自行归还全部借款。迫于担保公司的催款压力,某甲要求某乙还款,但某乙称自己确实无力偿还借款,已没有任何办法。担保公司以某甲未归还借款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某甲承担还款责任,并申请法院对某甲唯一的一套按揭房屋采取了查封的保全措施。
本例中,帮他人借款,解决他人经营中出现的资金问题,本身就是一个巨大的风险,;恋爱中的某甲,经不住某乙的鼓动和甜言蜜语,未从风险角度认真评估借款人的使用用途风险是造成被动和损失的根本原因。
第二、还款能力问题:
这里说的还款能力是指,借款到期后,债务人归还借款的偿债能力。
通常来说,为日常生活所需的临时性民间小额借款,只要不超过借款人收入水平,借款人自身有稳定的收入且无生活陋习,如期收回借款是没有问题的。以前例,某乙的主要用途是解决生意中的资金所需的问题,因所从事的经营性质决定,无论其名下是否有其他资产,均会存在一定成都的法律风险,这是常识。很显然,某乙到期归还某甲为其在银行借款的能力同样存在不确定性。一旦借款,就可能面临无法如期收回并进而影响自己基本生活的风险。
第三、还款保证的问题:
有人会说,生活中的借款这个事情很常见,不能严格完全按照法律规定去进行风险规避。这个说法是错误的。
风险规避是人之常情,如果在出借款项时不去考虑风险问题,那么未来实际出现的风险就必须自己面对。
当你要决定向借款人借款时,是否考虑,要求借款人提供一定的担保,以保证到期归还?如果没有担保的借款时裸贷,有担保的借款就是保护性借款。显然,裸贷风险较大,而有保证的借款,因有他人或者财物作还款保证,风险相对较小。
如何确定保证方式?担保有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定金担保和留置担保五种,较常见的借款担保主要是保证担保、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
关于保证担保问题:保证同样是有技巧的,保证人担保属于信用担保,如果是借款人提供保证人作为担保,首先要考虑保证人本身是否具有还款能力,如果保证人自身品行不好,且自身缺乏稳定的收入,保证人担保效果明显欠佳;其次,是保证方式的问题,根据担保法规定,当事人之间在保证合同中约定连带责任保证的,或者保证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为连带责任保证。也就是说,一般担保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只要未明确约定为一般保证担保的,都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一般担保与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存在先诉抗辩权的不同:简而言之,一般保证方式下,需要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只有在经过了诉讼、仲裁,并申请执行均不能清偿债务时,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在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下,出借人可以在债务到期后,选择债务人还钱,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两种保证担保方式相比,连带保证的担保责任明显强于一般保证担保。
此外,如果出借款项时,确实心里不踏实,建议采取抵押担保、质押担保方式,这两种方式的好处在于,对担保的作用较强,抵押,因需要办理登记,一经登记,具有担保物权效力,优先于法院的诉讼保全和其他在后的担保物权;质押,通常指的是权利,质押需要注意的是,不是合同签订质押生效,而是交付,如果未交付质押物,质押合同不成立。因此,约定以质押担保方式保证还款的,记得一定要让质押人交付质押物。质押的优势与抵押相同,出借人持有借款人的权利凭证,一旦借款人到期不归还借款,可直接处置质押物优先受偿。
以上从借款实务中简单分析了涉及民间借贷的有关问题,当然,民间借贷作为一种最常见的交易形式,还存在很多实际问题,比如私贷公用问题,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同时的处理等等,无法在本文中一一较大,需待后续探讨。
以上仅为抛砖引玉,以此关注民间借贷风险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