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关系管理实务中,经常会遇到员工违章违纪的情况,如迟到、旷工、性骚扰、怠工等,这些行为扰乱了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用人单位可以对其进行处罚,如口头批评、书面警告、记过、解雇等。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对员工违纪行为的处罚应当适度,处罚过轻或过重都不利于良好劳动关系的构建。然而,怎样才算处罚适度,劳动关系双方往往存在不同的理解,尤其是对违纪员工进行解雇处理时,在劳动仲裁和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少争议。本系列精选三个案例,从不同角度解析解雇违纪员工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引,供用人单位参考。
劳动者学历造假,用人单位解雇之是否合法 ?
案例背景
罗某于 2016 年 11 月 23 日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三年期限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六个月。2017 年 2 月 27 日,公司查知罗某学历系伪造,故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随后,罗某申请劳动仲裁,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罗某诉求。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罗某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8 年 3 月 30 日,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罗某再审申请。
案例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员工伪造了虚假学历证书,骗取信任并成功入职,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发现其学历造假并解雇该员工是否合法。庭审中,公司诉称,罗某入职时向公司提供的某省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经该省考试主管单位及学信网查询被证明系伪造,因此罗某不符合试用期录用条件,公司解雇合理合法。罗某辩称,其入职四个月以来,工作兢兢业业,得到了公司领导和同事的广泛认可,完全符合试用期录用条件,公司系违法解雇。二审法院认为,罗某存在学历造假的事实,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笔者赞同二审法院判决。首先,员工伪造学历行为构成欺诈。这里所说的欺诈是指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假象或隐瞒事实真相欺骗对方,诱使对方形成错误认识而与之签订劳动合同。民法理论认为,构成欺诈需同时具备四个要件:一是行为人须有欺诈的故意,二是行为人须有欺诈的行为,三是受欺诈人因行为人的欺诈行为陷入错误判断,四是受欺诈人基于错误判断作出意思表示。欺诈的构成并不需要受欺诈人客观上遭受损害后果的事实,只要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作出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即可构成欺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据此,罗某伪造学历构成欺诈,导致公司基于错误判断而作出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并非公司的真实意思,因此该劳动合同应属无效。同时,《民法典》对欺诈也作出了相关规定,该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其次,员工伪造学历有违诚信原则。诚信原则既是《劳动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民法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诚信原则要求所有民事主体在从事任何民事活动时,包括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时,均应秉持诚实、善意,信守承诺,不可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本案中,罗某采用伪造学历的手段骗取公司信任,使公司作出错误认识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并非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构成欺诈,公司得知后立即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属于行使正常的用工自主权,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诚实信用是一切民事主体进行社会交往、建立良好社会关系的基础,每一个人、每一个组织,均应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社会才能稳定和谐。对于一切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均应禁止,对于违反诚信原则的民事主体,理应进行打击。罗某通过伪造学历,获得入职机会,具有强烈的主观恶意,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公司对其作出解雇处理,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合法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