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离婚情形
  • 2018-03-22 09:52:33    |    发布者:     |    查看:

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离婚情形


四川自优律师事务所  黄群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婚姻法规定的离婚界限,也是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中判决离婚的标准之一(法院处理离婚案件时,除了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外,还需调解无效)。但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有哪些情形出现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实际生活中,很难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有的离婚夫妻,纯属因一时之气闹到法庭,对此离婚诉求,显然不能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还有的夫妻,一起生活了多年,经常吵吵闹闹,有一天,一方向法院提出离婚,认为双方经常吵闹,过不下去了,那么是不是这种情况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也不尽然。夫妻生活纷繁复杂,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除了依据法定离婚情形判断外,应结合双方生活的各种情况综合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四)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以上是法律规定应准予离婚的情形,但在具体适用时还有很多问题需要具体明确。关于以上规定中第(一)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何为重婚?何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最高院民一庭认为:“重婚分为法律上的重婚事实上的重婚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是法律上的重婚;虽未登记但确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为事实上的重婚。

事实上的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之间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如果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则构成事实上的重婚;如果双方没有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则不属于刑法予以处罚的范围,而属于婚姻法禁止的行为”。

对如何认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的很明确:“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对于“家庭暴力”和“虐待”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关于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问题,现实生活中,夫妻分居问题很普遍,原因多种多样,因外地工作、经商或者出国留学,外地学习等等都可能发生夫妻分居的情况,这些分居情况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离婚理由,只有因感情不和导致的分居,才属于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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