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效婚姻相关问题之分析
  • 2018-03-21 10:42:22    |    发布者:     |    查看:

无效婚姻相关问题之分析

四川自优律师事务所  

 西南政法大学  朱兴光

无效婚姻,是指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但不具有法定的结婚实质条件,经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婚姻自始无效的情形。与无效的合同自始、确定、当然无效不同,无效婚姻因涉及人身与家庭,所以无效婚姻只有经过人民法院宣告,才自始无效,否则仍然当作有效婚姻对待。本文将围绕无效婚姻的原因、补正、宣告、法律后果等问题进行详细阐述。

一、无效婚姻的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下面简称《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根据法律规定,无效婚姻包括以上四个原因,但需要注意的是《婚姻法》第10条关于无效婚姻的列举是封闭式的,除此之外,均不属于无效婚姻。若当事人以《婚姻法》第10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二、无效婚姻的补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一)》(下面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例如:重婚的,有配偶一方已与原配偶解除婚姻关系或者原配偶已经死亡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已经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者已达到法定年龄的。所以只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无效婚姻是不能补正的,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是指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三、无效婚姻的宣告

首先,必须经婚姻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婚姻法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总而言之,重婚情形的申请人包括当事人、近亲属及基层组织,其他情形申请人只包括当事人和近亲属。扩大申请人范围,是保护合法婚姻制度的体现,减少无效婚姻带来的社会负面影响。

其次,必须于法定期限内申请。《婚姻法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规定是对申请无效婚姻的最后期限,超过该期限,申请人将丧失申请婚姻无效的权利。

再者,必须经人民法院宣告。因为婚姻无效涉及公共利益,所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一旦确属为无效婚姻,申请人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人民法院判决为无效婚姻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得上诉。

四、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无效婚姻的法律效果是婚姻自始无效,即指经过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若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婚姻自始无效,不得擅自认定为无效婚姻,要当作有效婚姻对待。婚姻一旦被宣告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与义务;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照共同共有处理,但是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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