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四川自优律师事务所
西南政法大学 王思静
今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一部新的司法解释,使“夫妻共同债务”这一老生常谈的问题再次进入热议。这一司法解释是2018年1月18日开始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全文总共只有四条规定,却都足以对实务产生重要影响。
一、《解释》全文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二、如何理解《解释》第一条之规定
《解释》第一条明确指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原则是“共同签字”,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充分保障夫妻中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因此在上述权利可以得以保障的情况下,“共同签字”可以采取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进行补正,如:夫妻一方事后追认。最高院民一庭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解释》第一条确立的‘共签共债’原则,一方面是为了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一另方面也是为了保障债权人利益,保障交易安全。这主要回应了现实中较突出的夫妻一方与债务人串通损害另一方财产权益、或夫妻双方串通损害债权人财产权益的现象。
在《解释》出台前,《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十九条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即,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有反证证明其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这与《解释》所确定的“共签共债”原则完全相反。
比较这前后两种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虽然“共签共债”原则在效率上有所降低,但更能切实保障夫妻一方和债权人的利益。在一方签字即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下,可能会出现一些极端情况。例如,负债一方为躲债玩失踪,债权人只能根据夫妻共同债务请求夫妻另一方履行债务,而另一方对此完全不知情,却也只能负担。现实中这样的案例并不少见,并且通常不知情一方也缺乏完全偿债的能力,最终债权人和夫妻另一方都不同程度的受到了财产上的损失。因此,“共签共债”原则的确立,对于夫妻一方和债权人保障自己的利益都具有重要的实践指导和救济作用。
三、夫妻共同债务的其他认定标准
除了第一条规定的“共签共债”原则之外,第二条、第三条还补充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解释》第二条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也即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第一,一方以自己名义签订的;第二,是在婚姻存续期间签订的;第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负债。所谓“家庭日常生活”,通常是指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如衣食住行、教育抚养、赡养费用等等。只有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才能依据此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解释》第三条则规定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条的关键在于,虽然一方以自己名义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要而负债(即不符合《解释》第二条),但该债务最终却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能证明负债是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四、小结
《解释》第一条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是“共签共债”或存在一方追认,而第二、三条实则是规定了在不存在“共签”的情况下,夫妻共同债务该如何认定,需要把握的一个重点是“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我们不妨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做一个总结,如下:
1、若夫妻双方共同签字,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2、一方签字,但夫妻一方事后追认或有其他共同意思表示,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3、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签字,该债务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若该债务为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该债务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
4、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签字,且该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视为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