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相关问题分析
四川自优律师事务所
西南政法大学 朱兴光
继承的方式包括遗赠抚养协议、遗嘱继承、遗赠和法定继承等。继承开始后,首先执行遗赠抚养协议,遗产有剩余的,执行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遗产最后还有剩余的,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法定继承,指在无遗嘱或无有效遗嘱的情况下,由特定继承人依法定顺序与份额分配遗产的继承方式。那么法定继承的顺序是什么?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什么?法定继承中如何对遗产进行分配?下面本文将围绕以上问题进行详细分析。
一.法定继承的顺序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下面简称《继承法》)第10条规定,法定继承是有顺序的。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根据《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1.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1)配偶。合法婚姻关系中配偶双方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同居关系的双方、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双方互不享有继承权。需注意,配偶一方在离婚诉讼中死亡的,另一方仍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2)父母。父母包括被继承人的生父母、养父母和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需注意,生父母对被他人收养的亲生子女不享有继承权。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3)子女。包括被继承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需注意,养子女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养子女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适当分得生父母的遗产。除此之外,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4)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无论其是否再婚,均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5)名为养孙子女的养子女。名义上为养孙子女,实际上属于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该“养孙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6)代位继承人。代位继承人代自己的父母参与继承,当然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7)胎儿。胎儿不是继承人,但是胎儿的父亲死亡,给胎儿保留应继份额的时候,胎儿的地位相当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但是,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胎儿的应继份额又由其父亲的继承人继承,而不是该胎儿的继承人继承。
2.第二顺序继承人:(1)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亦属“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只有彼此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才能互为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需注意,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2)祖父母、外祖父母。被继承人死亡的,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可作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参与继承。需注意,当祖父母、外祖父死亡时,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属于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由其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参与继承;其父母先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也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而是以代位继承人的身份参与继承,其在法律上的地位相当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三.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规则
根据《继承法》第13条规定:(1)原则上,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平分遗产。但是,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经过协商,也可以不均等分配遗产,允许有人分的多,有人分的少;(2)基于对弱者一贯同情和照顾的立场,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并且缺乏劳动能力的法定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多分遗产;(3)作为激励机制,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法定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4)作为事后惩罚,对于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却不对被继承人尽扶养义务的法定继承人,应当不分或者少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