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的处理
四川自优律师事务所
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财产和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财产权益。在现实生活中,常常因认为遗产分割不均导致家庭成员之间产生矛盾和纠纷,但有些情况下,继承人可能会选择放弃遗产。这些对遗产的分配、放弃等都属于对遗产的处理。在此,小编总结了对不同情况下遗产处理所需满足的条件。
一、遗产的接受和放弃
遗产的接受包括继承的接受和遗赠的接受。根据《继承法》第25条的规定,对于遗产的接受有法定的期限,继承的接受,不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只要继承人没有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分割之前表示放弃的,都视为接受遗产;而对于遗赠的接受,必须在知道受遗赠后的两个月内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才具有法律效力。作为法律赋予的权利,继承人可以行使继承权接受遗产,也享有放弃继承权的自由,我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
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继承人放弃继承后反悔的案例,如罗某放弃继承权在先,但在得知母亲遗留有财产时要求重新分割遗产的案件。这类案件中,当事人放弃继承权通常是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多少并不知情,误以为被继承人没有值钱的遗产,但这种放弃并不因当事人主观上的错误认知而失去效力。根据《关于〈继承法〉的意见》第50条可以看出,对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案件,法院会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但若是在遗产处理结束后提起的,不予承认。也就是说如果是基于合理理由(例如要求基于继承权对被继承人债务进行清偿)对放弃继承反悔的,法院可以承认。
二、遗产的分割
遗产分割不同于分家析产。首先,遗产分割的主体是继承人、受遗赠人和遗产管理人等,而后者的主体主要是家庭共有财产的共有人;其次,遗产分割针对的是死者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后者分的是家庭共有财产;最后,遗产分割需要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才能发生,而分家析产基于共有人的合意即可进行。
1、分割时间
根据《继承法》,遗产的分割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但遗产分割的时间与继承开始的时间不同,继承开始的时间根据法律规定必须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而遗产分割的时间可以由共同继承人协商约定,可以是继承开始后的任何时间。
2、分割方式
在遗产分割前,首先要区分出被继承人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确认遗产的范围。遗产分割的方式按照被继承人的指示、继承人之间的协商、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人民法院裁判这四种途径按顺位进行确定。依据《继承法》29条规定主要的分割方式有以下几种:
(1)实物分割
(2)变价分割,即折价,这针对的是无法分割或继承人都不愿取得的遗产。
(3)补偿分割,对不宜分割的遗产,有继承人愿意取得的,获得所有权,但对其他继承人按比例进行补偿。
(4)保留共有的分割,各继承人之间由之前的共同共有变为按份共有。
三、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在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同时,若被继承人还有未清偿的债务,继承人需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承担责任。但我国同时规定了限定继承的原则,即接受继承的人只在其继承遗产的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而且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要给其保留足够生活的部分。
一般情况下,都是在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后才进行遗产分割,但当出现遗产已经分割完毕,债务却还未清偿的情形时,如何解决呢?下面通过一个经典案例进行说明:
林某与罗某离婚后,与吴某结婚并生有一女,后林某去世,死前遗嘱中写明将遗产中2万元留给前妻罗某,2万留给女儿,其余财产未作处理。林某死亡时夫妻共同财产共计20万,此外,还有个人债务8万,罗某接受了遗赠,剩余财产吴某与女儿分割继承。遗产分割完毕后,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问如何进行清偿?
首先,确定遗产。要先区分夫妻共同财产,林某与吴某一人一半,故林某遗产为10万元。
其次,根据《继承法》,遗赠优先于法定继承,故在完成对罗某2万元和对女儿2万元的遗赠后再由罗某和女儿就剩下的6万元遗产进行法定继承。这里需注意,因为是在遗产已经分割完毕之后,债权人才要求清偿债务,就不适用《继承法》34条规定的清偿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的原则。
最后,在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先由法定继承人在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负责清偿,法定继承人所得遗产不足以清偿时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偿还。据此,林某的8万元债务应首先由吴某和其女儿法定继承所得的6万元进行偿还,剩余的2万元,由罗某和其女儿各自偿还1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