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钱买房,离婚时如何认定财产性质
四川自优律师事务所
西南政法大学 王思静
随着房价的攀升和竞争压力的增大,年轻人买房难的问题越发常见,因此也普遍出现了父母帮子女买房的情况。那么,父母出资买房,离婚时应如何认定该房产性质,是属于一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把上述法条进行简单归纳,也即是结婚前,一方父母出资购房,除非明确表示是赠与给双方,否则视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予,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结婚后,父母出资购房,除非明确表示是赠与子女个人,否则视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里我们就可以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视为是”明确表示赠予自己子女一方“的情况,依据该条的表述,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这里的两个条件,“一方父母出资”和“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必须同时满足。除此以外,上述条件中所提到的“明确表示”,并不是在离婚诉讼中才做出的明确表示,而是需要主张权利的一方提出明确的证据证明,在购房时父母所作的明确表示。在实践中最好采用书面协议的方式,方便举证。另外,证明出资的证据也需要保存,例如银行转账的流水的、现金交易的收据等。当然,为了举证更加容易,考虑实际情况,也可以采用到公证处公证的方式。
上述是一方父母出资的情况,如果是婚后双方父母一起出资购房,登记在双方名下,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毋庸置疑。若登记在一方名下,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说的“另有约定”当然也需要举证证明,可以参考上述“明确表示”的证明。
事实上,上述法条是存在争议的,争议点在于“父母出资”并未说明是“全款出资”还是“仅支付首付款”。当然,如果是父母全款一次性付清买房,按上述规则来认定房产性质没有任何疑问,但是若只是支付了首付款,该如何判定?司法实践中没有确定统一的观点。在北京高院2016年公布的《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参考意见》中,第二十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偿还余额的,不属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的情形,该不动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综合考虑出资来源、装修情况等因素 予以公平分割。”但这并不是最高院的观点,在其他地区,地方法院的观点可能会不同,该条仅供参考。
另外,婚前一方父母出首付款,登记在出资人子女一方名下,夫妻共同偿还余款的情况下,有观点认为这种情况下可以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但该方应当补偿对方婚后共同还债部分及相应的不动产增值款。但这种观点也不具有权威性,在实践中仅供参考。
因此,父母出资购房的情况,若是全款支付,就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处理,但应当注意举证的风险。若是仅支付了首付款,司法上并没有权威通行的规则,实践中,可以参考一些法院的参考意见和判例,但不能作为最后判决的依据。出现类似争议,建议根据具体情况,咨询律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