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适用条件
四川自优律师事务所
西南政法大学 宗加七
在许多电视剧和电影中,我们经常会听到一个熟悉的名词,“离婚损害赔偿”。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该赔偿请求权的适用频率十分有限,这里对该权利的适用条件进行介绍,以防止该请求权的滥用。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指的是当事人双方在婚姻关系终结或者即将终结时,婚姻关系中一方对另一方因特定事由提起的赔偿请求权。法律对此有诸多条文规定,具体列举如下:
一、《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可将离婚损害赔偿适用条件归纳如下:
一、仅限法律规定的情形
《婚姻法》第46条对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做了封闭式列举,仅限于第46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下,即重婚、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才能提出该请求权。
二、在法律所规定的时间提出诉讼
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4、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三、夫妻双方都具有《婚姻法》第46条的情形下不适用
即夫妻双方都具备《婚姻法》第46条的情形,那么其中任何一方都丧失了提出该请求权的机会。
四、需诉讼离婚或者协议离婚的情形下提出
即法院判决不能离婚的案件,对该请求权不予支持,且当事人仅提出赔偿请求权而不起诉离婚或者协议离婚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