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遗嘱的形式、无效,变更与撤销
  • 2018-03-26 11:53:40    |    发布者:     |    查看:

遗嘱的形式无效,变更与撤销

四川自优律师事务所

华东政法大学    黄媛

遗嘱在日常生活中十分常见,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物所作的个人处分。遗嘱在被继承人死亡的时候才开始生效,并且遗嘱人对身后事的最后安排。《继承法》及《继承法意见》中对于遗嘱作了诸多规定。本文将结合法条详细解读遗嘱的形式、无效、变更与撤销。

一、遗嘱的形式

遗嘱是一个要式法律行为,采取形式强制主义。因此,只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作成遗嘱,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继承法》第17条规定了遗嘱的五种形式。

(一) 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是指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要作成一份有效的公证遗嘱,要满足以下三个要求。

第一,遗嘱人必须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不能亲自去的,要请公证员到自己的住处办理。第二,遗嘱人要亲笔书写遗嘱的内容,或者向公证机关口述遗嘱的内容。由公证机关记载以后,向遗嘱人宣读,经遗嘱人的确认。第三,公证机关出具遗嘱公证书要求一式两份。一份由遗嘱人保留,一份由公证机关保留。只有同时满足以上条件,公证遗嘱才能依法成立。

(二) 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顾名思义就是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对于自书遗嘱也有三个要求。

第一,遗嘱必须由本人亲自书写全文。要求是书写,而不能采取打印的方式。第二,必须由本人签名,不能采取盖章或者摁手印的方式。因为自书遗嘱在日常生活中被广泛应用,但是很容易被伪造。签名是最能反映书写特征的一种方式,最具有个人特色,鉴别起来比较方便,准确性也很高。第三,要在遗嘱上注明年月日。原因有两个。首先,通过年月日能判断订立遗嘱的时候是不是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若订立遗嘱时为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遗嘱则无效。其次,若被继承人死亡的时候立有几份遗嘱,且内容相互矛盾,那么以时间在后的遗嘱内容为准。若不书写时间,则无法判断订立遗嘱的先后。

若要在自书遗嘱上进行涂改的,那么应当注明涂改的地方、涂改的字数,并在涂改处签名。这也是为了一定程度上防止他人篡改遗嘱的内容。

(三) 代书遗嘱

实务中存在许多情况是遗嘱人不识字或者无法书写的情况,那么可以委托他人书写。这种遗嘱就被称为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有三个要件。第一,由本人口述遗嘱的内容。第二,需要有两个以上的无利害关系人见证。其中一个人代书,记载完以后应当向遗嘱人宣读遗嘱的内容,经其确认无误。第三,遗嘱人要在遗嘱上签名、盖章或者摁手印,这里三种方式都可以。见证人和代书人也要求在遗嘱上签名。

    (四)录音遗嘱

录音遗嘱是指遗嘱人用录音录像的形式制作自己的口述遗嘱。

根据《继承法》第17条第4项规定,录音遗嘱有以下三个要求。第一,由遗嘱人口述遗嘱的内容,并对其进行录音录像。第二,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的见证,并且要把见证的过程也录入到录音录像中。比如应该录下“我叫XX,今年X岁,没有精神病,现在为XX见证遗嘱”等话语。第三,应当对录音遗嘱予以封存。

   (五)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是指遗嘱人直接口述遗嘱内容。因为具有即时性、易伪造等特点,《继承法》对于口头遗嘱做了以下的规定。第一,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除了订立一个口头遗嘱之外,不能采取其他的形式时才允许订立。如因病被送到医院急救。第二,遗嘱人口述遗嘱的内容。第三,由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见证。

口头遗嘱还有一个重要的特征,即危急情况消除之后,能以其他形式订立遗嘱的,不论是否订立了其他形式的遗嘱,该口头遗嘱在被继承人死亡的时候都是无效的。比如在送医急救时,立了一个有效的口头遗嘱。后病情好转,出院修养但没有订立新的遗嘱,那么在急救时订立的口头遗嘱在被继承死亡的时候是无效的。

二、遗嘱的生效与无效事由

(一)遗嘱的生效要件

作为一份有效的遗嘱,需要满足以下的要件

(1) 遗嘱人订立遗嘱的时候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 遗嘱人意思表示健全;

(3) 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4) 遗嘱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二)遗嘱的无效事由

根据《继承法》与《继承法意见》的相关规定,以下的遗嘱无效:

(1) 订立遗嘱时遗嘱人为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 因遭受欺诈或者胁迫订立的遗嘱;

(3) 伪造的遗嘱无效;篡改的遗嘱,篡改的部分无效;

(4) 遗嘱生效时,没有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保留适当的份额的。

注意无效事由的第四项。时间节点是“遗嘱生效时”而不是“遗嘱订立时”。若父亲订立遗嘱时儿子14岁,遗嘱中没有为儿子保留适当的份额。但是父亲在8年后去世,去世时儿子已经成年且有工作,那么这份遗嘱是有效的。

三、遗嘱的变更与撤销

遗嘱的变更与撤销有两种方式。

(一)明示变更或撤销

明示变更或撤销是指遗嘱人订立了一个新的遗嘱,在新的遗嘱里面明确表示撤销或变更此前的遗嘱。但是有一个限制,即在前的公证遗嘱只能由在后的公证遗嘱变更或撤销,其他形式的遗嘱不能变更在前的公证遗嘱。

(二)默示变更或撤销

默示变更或撤销有两类。

第一种,是被继承人死亡的时候留有两份以上的遗嘱,内容相互矛盾,那么以在后的遗嘱为准,视为在后的遗嘱变更或撤销了在先的遗嘱。但这里也有一个限制,即公证遗嘱只能由在后的公证遗嘱变更或撤销。

第二种,是通过实施特定的行为来变更或撤遗嘱。有两类方式。一类根据《继承法意见》第39条规定,是遗嘱人在订立遗嘱之后,遗嘱人生前的行为和遗嘱的内容相反导致遗嘱处分的财产全部或部分所有权转移给他人或者标的物毁损、灭失。那么遗嘱人就是通过自己的行为变更或撤销了这个遗嘱。另一类是遗嘱人订立遗嘱之后,故意毁损破坏遗嘱的。这里要求主观上是“故意”而不能是“过失”。同时,若遗嘱人故意毁损破坏公证遗嘱的,要求把自己保存的正本和公证机关保存的原本一同毁损,才能导致公证遗嘱被撤销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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