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法中股东的自治权分析
  • 2018-03-19 10:22:13    |    发布者:     |    查看:

公司法中股东的自治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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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须具备,规定其名称、宗旨、资本、组织机构等对内对外事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公司章程作为公司设立的必备条件之一,无论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都必须由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订立公司章程,是股东意思自治的体现,是一个公司良好运行的指南针。股东的自治权主要表现在公司章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不是由国家而是由公司依法自行制定的,是公司股东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下面将对公司章程中股东的自治权进行具体分析。

一. 股东享有规范公司经营范围与公司法定代表人事项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面简称《公司法》)第12条的规定,全体股东协商一致通过公司章程来确定和修改其经营范围,并依法登记或变更登记。但是这种自治权的行使也不是绝对无限制的,若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则应当依法经过批准,未经批准,公司不得擅自经营。例如在我国,烟草销售行业需要经过烟草专卖局的批准,获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才可以销售烟草。

根据《公司法》第13条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全体股东有权通过公司章程来确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股东自治权的体现。

二. 股东享有规范公司对外投资或担保事项的权利

    根据《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除了上述的会议外,公司章程不得规定任何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行决议对外投资或担保。股东也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制定对外投资或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数额。这项规定赋予了股东享有规范公司对外投资或担保的权利,防止某些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滥用权利,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三. 股东享有规范股东会表决事项的权利

    根据《公司法》第42条的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若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即股东会会议的表决非法律规定,若股东通过公司章程制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则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是全体股东意思自由的体现。

    根据《公司法》第43条的规定,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制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但是由《公司法》规定的依旧要按照其规定。

四. 股东享有规范分取红利及优先购买事项的权利

    根据《公司法》第34条的规定,股东原则上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在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有权通过公司章程规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如全体股东可以约定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而非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优先认缴出资。根据《公司法》第166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全体股东有权通过公司章程规定不按照持股比例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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