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因疫情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能否延迟发放员工工资?可以延迟到何时?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答:可以延迟发放。依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但是不宜将新冠疫情造成的障碍直接等同于民法意义上的“不可抗力”。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不可抗力必须同时符合“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这三个要件。劳动部上述规定仅仅指出新冠疫情属于企业所不能预见和抗拒的情况,至于能否克服,视各企业具体情况而定。
因此,企业不得直接援引不可抗力条款拒绝发放工资,而是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主动做好解释工作,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切实保障员工的生活,暂时不能发放的,合理安排迟延发放的时间